首页 | 医院概况 | 政策法规 | 党建工作 | 健康教育 | 医保政策 





 登录: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2版)
2012-03-19 16:17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参保对象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参保手续

    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整体到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资格审核手续。

三、缴费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

四、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学生必须在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急诊除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

1、学生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因自身责任由自己承担的门诊费用,在规定范围内按80%比例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2、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者,出具医学死亡证明、火葬证明到医保局可补助10000元。

3、住院医疗费用首先由参保个人负担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在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医院等级不同分别按以下表格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超基本医疗封顶线以上进入大病统筹保险。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

统筹支付比例

乡镇级医院

100元

90%

县级医院

200元

75%

市级医院

300元

60%

转外地医院

300元

50%

4、九江学院在校生在本校医院享受门诊医疗统筹试点待遇。(药费优惠5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60元)

五、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标准支付:

医疗费用

大病统筹支付

个人负担

3万元以内

70%

30%

3万元以上

80%

20%

在参保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六、慢病申报程序及待遇

    慢性疾病的诊断除精神病由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肺结核由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区结防所出具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外,其余必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特殊慢性病鉴定表,由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医院医保办主任签字并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每季度末月由区医保局初审后报市医保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合格者发放慢性疾病待遇卡。

Ⅰ类为: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Ⅱ类为:精神病、血友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肺结核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硬皮症、重症肌无力;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Ⅰ类为10000元,Ⅱ类为6000元。

七、其他补助

1、被动物咬伤后需进行狂犬疫苗接种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助范围,狂犬病疫苗接种按80元补助。

2、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可享受补助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按比例自付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根据年终统筹基金结余情况适当给予补偿。

八、享受待遇时间

享受待遇期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九、定点医院

    参保学生持医保IC卡可直接到定点医院就诊,住院学生可在出院时直接用医保IC卡结算报销费用,无需再来校医院。

    定点医院:九江学院校医院、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庐山区人民医院、九江市中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九江市妇幼保健院、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解放军171医院、713职工医院、铁四局九江医院、庐山区红十字医院、庐山区妇幼保健站、区内各乡镇卫生院、267职工医院、九江市中山眼科医院、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校医院、十里老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德化社区卫生服务站。

十、转诊转院

1、学生因病情需要外转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带病史记录及医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急诊三天内补办,未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2、转诊、转院只限国有非营利性公立医院。

3、学生在异地因病住院的,报销时需要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及转诊单;学生在异地实习,在实习地因病住院的,报销时须出具实习单位证明;在原籍地住院的须出具居住地证明

4、转诊学生的医疗费用由校医院统一收集到医保局结算。

十一: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1、挂号费;各种美容、减肥、健康检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2、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自残自杀、医疗事故、违法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十二、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如有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0792-8250028 -8269993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