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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9-10-29 16:27  

(赣府厅发〔2009〕13号 2009年3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全部纳入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要求,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南昌市辖区内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金管理“单独建账、允许调剂”的原则负责办理。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自愿原则,按照城镇居民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筹集资金,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个人缴纳30元(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我省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标准实施待遇补偿。

  三、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困难及参保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纳入当地社会医疗救助,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以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应积极组织好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研究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力争在2009年9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全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六、各高校应在2009年9月底之前,向本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名单(包括电子文档),并由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输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今后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在暑期开学后缴纳。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代征代缴工作。各高校还应切实抓好大学生就医工作,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基本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同时,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在有条件的高校组织开展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试点工作。

  八、建立大学生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03月30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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