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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9-07-04 16:29  
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本着简化参保手续、降低参保门槛、提高医疗待遇、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特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参保管理
    居民申请参保时,须提供本人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照片1张,可到当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居委会或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居民应按不同类别申请参保,即:成年居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在校学生、大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员、60周岁以上低收入人员、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和已失业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六类退役人员(指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退役士兵)。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员、60周岁以上低收入人员申请参保时,须提供民政或残联部门的有效证明;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和已失业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六类退役人员申请参保时的身份界定,由各县(市、区、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
    学龄前儿童、中小学在校学生统称为未成年居民。大学生筹资标准和享受待遇暂按未成年居民标准执行。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原则整体向学校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做好参保工作的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学校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定点手续,方便参保大学生及时就医。
    二、筹资标准
    (一)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200元/人·年(含基本医疗保险150元/人·年、家庭门诊补偿金30元/人·年、大病统筹保险缴费标准为20元/人·年)其中:
    1、参保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00元/人·年;财政补助10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42元/人·年(省管县48元/人·年)、市财政补助6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12元/人·年。
    2、低保人员个人不缴纳。财政补助20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105元/人·年(省管县12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15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40元/人·年。
    3、已失业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六类退役人员、重度残疾人员、60周岁以上低收入人员、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个人缴纳10元/人·年;财政补助19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105元/人·年(省管县12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15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30元/人·年。
    (二)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90元/人·年(含基本医疗保险70元/人·年、大病统筹保险缴费标准为20元/人·年)其中:
    1、参保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30元/人·年;财政补助6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14元/人·年(省管县16元/人·年)、市财政补助2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4元/人·年。
    2、未成年居民中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9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35元/人·年(省管县4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5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10元/人·年。
    三、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必须在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急诊除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
    (一)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医疗费用首先由参保个人负担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分别为市级医院300元,县级医院200元,乡级及乡级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次以上住院均为100元。
    2、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医院等级不同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25000元以上进入大病统筹保险。
    乡级及乡级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
    县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5%;
    市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
    3、门诊家庭补偿金由每人每年27元,提高到30元,取消原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死亡的,门诊补偿金可继承或退还。各县(市、区、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门诊家庭补偿金管理使用办法,充分提高门诊家庭补偿金的利用率。
    4、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享受补助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按比例自付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由各县(市、县、山)根据年终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5、以下慢性病列入特殊慢性病管理:“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糖尿病、慢性肝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硬皮症、重症肌无力”。各等级医院起付标准均为300元,补助比例均为40%,最高支付限额按原规定执行。
    (二)未成年居民医疗保险。
    1、学生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2、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者,1周岁以下的补助1000元,2—5周岁补助2000元,6周岁以上补助10000元。
    3、住院医疗费用首先由参保个人负担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分别为市级医院300元,县级医院200元,乡级及乡级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次以上住院均为100元。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医院等级不同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累计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30000元以上进入大病统筹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比例为:
    乡级及乡级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
    县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
    市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5%;
    大病统筹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四、其他
    1、计划内住院分娩、被动物咬伤后需进行狂犬疫苗接种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助范围,住院分娩平产按200元补助、狂犬病疫苗接种按80元补助,住院分娩难产、引产按住院比例报销。
    2、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08-12-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本着简化参保手续、降低参保门槛、提高医疗待遇、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特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参保管理
    居民申请参保时,须提供本人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照片1张,可到当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居委会或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居民应按不同类别申请参保,即:成年居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在校学生、大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员、60周岁以上低收入人员、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和已失业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六类退役人员(指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退役士兵)。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员、60周岁以上低收入人员申请参保时,须提供民政或残联部门的有效证明;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和已失业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六类退役人员申请参保时的身份界定,由各县(市、区、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
    学龄前儿童、中小学在校学生统称为未成年居民。大学生筹资标准和享受待遇暂按未成年居民标准执行。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原则整体向学校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做好参保工作的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学校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定点手续,方便参保大学生及时就医。
    二、筹资标准
    (一)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200元/人·年(含基本医疗保险150元/人·年、家庭门诊补偿金30元/人·年、大病统筹保险缴费标准为20元/人·年)其中:
    1、参保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00元/人·年;财政补助10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42元/人·年(省管县48元/人·年)、市财政补助6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12元/人·年。
    2、低保人员个人不缴纳。财政补助20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105元/人·年(省管县12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15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40元/人·年。
    3、已失业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六类退役人员、重度残疾人员、60周岁以上低收入人员、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个人缴纳10元/人·年;财政补助19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105元/人·年(省管县12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15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30元/人·年。
    (二)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90元/人·年(含基本医疗保险70元/人·年、大病统筹保险缴费标准为20元/人·年)其中:
    1、参保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30元/人·年;财政补助6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14元/人·年(省管县16元/人·年)、市财政补助2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4元/人·年。
    2、未成年居民中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9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35元/人·年(省管县4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5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10元/人·年。
    三、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必须在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急诊除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
    (一)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医疗费用首先由参保个人负担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分别为市级医院300元,县级医院200元,乡级及乡级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次以上住院均为100元。
    2、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医院等级不同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25000元以上进入大病统筹保险。
    乡级及乡级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
    县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5%;
    市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
    3、门诊家庭补偿金由每人每年27元,提高到30元,取消原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死亡的,门诊补偿金可继承或退还。各县(市、区、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门诊家庭补偿金管理使用办法,充分提高门诊家庭补偿金的利用率。
    4、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享受补助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按比例自付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由各县(市、县、山)根据年终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5、以下慢性病列入特殊慢性病管理:“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糖尿病、慢性肝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硬皮症、重症肌无力”。各等级医院起付标准均为300元,补助比例均为40%,最高支付限额按原规定执行。
    (二)未成年居民医疗保险。
    1、学生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2、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者,1周岁以下的补助1000元,2—5周岁补助2000元,6周岁以上补助10000元。
    3、住院医疗费用首先由参保个人负担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分别为市级医院300元,县级医院200元,乡级及乡级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次以上住院均为100元。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医院等级不同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累计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30000元以上进入大病统筹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比例为:
    乡级及乡级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
    县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
    市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5%;
    大病统筹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四、其他
    1、计划内住院分娩、被动物咬伤后需进行狂犬疫苗接种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助范围,住院分娩平产按200元补助、狂犬病疫苗接种按80元补助,住院分娩难产、引产按住院比例报销。
    2、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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